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 土木工程系學會
組織章程 102 年 12 月 02 日 通過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定名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工程館一館二樓 203B。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提倡學術研究風、促進土木工程專業領域交流。
二、 加強各年級會員情感、促進師生間之交流。
三、 推行各項課外活動以發揮團結互助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具有國立高雄應用科大土木系日間部學籍之在學同學,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 繳交系學會費。未繳交系學會費者,不得享有本會所提供各項補助。
二、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三、 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四、 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皆可實施以下之權利:
一、 發言權:本會會員皆享有發言之權利。
二、 提案權:本會會員皆享有口頭建議或書面提案之權利。
三、 參政權:本會會員可行使選舉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四、 表決權:本會會員有表決各項本會議案之權利。
五、 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喪失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在學學生資格,亦同視為會員資格之喪失。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行政與活動副會長各一名。
第九條 會長原則上由大學部日二年級推選一名,於學年度第一學期之三合一選舉選出,並依選舉規定辦理。第十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月會之主席。
二、 在指導老師同意下,組織本會幹部。
三、 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四、 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 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四、 審查所有帳務。
五、 審查各部門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活動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 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四、 審查各活動架構。
第十三條 會長組織學會幹部,各部門設立部長一名,亦可因應各項需求成立新部門,設立部長一名或原部門新設立組長一名,其職務如
下:
一、 秘書部:設立秘書部長一名;負責活動資料、文件、信件之收集、整理、建檔並負責活動會議之紀錄。
二、 總務部:設立總務部長一名、出納組長一名;負責本會經費之預算及財務收支,本會資產之管理,於會員大會報告收明細,
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三、 器材部:設立器材部長一名;擬訂器材使用規章,管理及保養本會所有器材,定時清點盤查及呈報修繕。
四、 活動部:設立活動部長一名;負責會務相關活動之籌畫與支援。
五、 公關部:設立公關部長一名;負責接待、書信往來及對外系、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及各項活動之推廣等事宜。
六、 美宣部:設立美宣部長一名;負責設計及製作活動宣傳之海報等文宣。
七、 攝影部:設立攝影部長一名;拍攝會議、活動內容並建檔公佈。
八、 資訊部:設立資訊部長一名;網頁之管理、設計、維護、更新,各項資訊之整理及發佈。
九、 系隊部:設立系隊部長一名;管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統籌與規劃各系隊活動,管理各系隊之人員異動、金錢流動。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有顧問數人,提供本會會務指導與建議。顧問由會長聘任之,任期與會長相同。
第十五條 若因活動或其他特殊要求,會長可依章程之規定而制訂出臨時配套 措施。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因故不克參加時,則由副
會長其中一名擔任主席。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使得召開。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
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則在三天內召開班級代表大會,若班級代表大會與會人數未達四分之三,則無法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 聽取各部門報告及諮詢之。
四、 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十九條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規定如下:
一、 經會員或監察委員三分之一連署,亦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 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三、 會議中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條 監察委員會由各班該學期班級代表組成之。
第二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之主席由各監察委員相互推選之,任期與當級會長、副會長相同。
第二十二條 全體監察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監察委員會得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第二十四條 監察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 監察土木工程系學會會務執行情形。
二、 稽核土木工程系學會財務收支狀況。
三、 在幹部月會中提出各班會員反應之建議與狀況。
第六章 選舉及罷免
第二十五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學生自治會三合一選舉之選舉方式選 出,以下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選舉資格。
一、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每學期學期成績總平均不得低於 65 分。
二、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每學期操性總平均不得低於 70 分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於三合一選舉之投票率不得低於本會會員人數百分四十.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之。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以學生自治會三合一選舉方式登記競選。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若出現兩組以上候選人,以有效票數相對較多且單組得票率超過系上會員百分之四十者當選。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若無人參選,則由當級會長連任一學期,且於連任該學年度第二學期內選出下一屆會長、副會長,並於會員大會 提案投票表決,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且四分之三同意,使得通過。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須於兩周內另行召 開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須於三天內召開班級代表大會且與會人數須達四分之三,未達則無法召開。
第三十一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且有繳納系學會費。
第三十二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布開票結果。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聯署,附罷免原因,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及新任會長候選 人。
第三十五條 監委會主席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兩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逾時則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六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須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八條 罷免案通過後表決新任會長同意票數達二分之一以上使得即刻接任。
第三十九條 提出罷免案但未通過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該提案人不得對其再提罷免案。
第四十條 會長或副會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須於學校公告之三日內依規定召開班級代表大會公開說明,並於當日解除職務並同時提案會 長或副會長,並於會員大會上提案表決:
一、 會長或副會長自行提出辭呈,並經系主任之認可,解除職務者。
二、 喪失學籍。
第七章 經費及設備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 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 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 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 其他。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一學期為貳百伍拾元活動費,四學年共計貳仟元整,於新生入學時一併繳交。隨物價波動得 以調整,但需經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三條 會員因中途辦理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可辦理退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應退所繳會費總額扣除使用學期及當學期該系學會費所剩之金額。
二、 退費辦理需在失去學籍日起兩個月內完成手續,逾時則不予以退費。
三、 退費申請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會費繳交證明、轉學、休學或退學申請表),並於退費手續完成後,由本人或代理人 (須備退費者相關證明文件)向總務部簽收及領取。
四、 本辦法經監查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 低收入戶者可持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辦理系會費減免百分之五十。
六、 如有任何特殊情形需經監查委員會及指導老師審查後予以退費。
第四十四條 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預算之上限為每學期剩餘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每學期剩餘會費基金 總額之百分之五為本會預備金。預備金之動用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以系學會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其所剩之餘款,需歸入 會費基金。
第四十六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一、 各項行政及活動經費帳務由總務部彙整後經由行政副會長查核,查核通過則交由會長批准。
二、 新任之會長需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月會,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查委員會審核。
三、 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四、 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公佈其審核之結果。
第四十七條 每學期班級補助經費上限達一千元整,若班級繳交系學會費用未達班級人數百分之一百,則以班級實際繳交人數比例給予補 助經費。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財產設備依據器材部規章條理辦法規定訂之。
第八章 系隊
第四十九條 系隊之成立需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之開學第一週內提出書面提案,並於幹部月會時提出表決。通過票數需達與會人數三分之 二方可成立。
第五十條 系隊長應出席每次幹部月會,若因故無法參加,應指派代表參與會議。
第五十一條 系隊長若無故於幹部月會缺席兩次,且亦無指派代表參加,則停止補助下學期該系隊之系會補助經費。
第五十二條 系隊長若連續缺席幹部月會達當學期四次,則視同解散,不得再申請系會補助經費,爾後若欲復隊,需於解散後一年申請, 且視同新成立之系隊。
第五十三條 於當學年度新申請成立之系隊,需經系學會評估一年之營運狀況後合格者,才可於新學年度開始申請系會補助經費。
第五十四條 系隊之系會費補助:
一、 每學期補助金額上限為兩千元整。
二、 補助各項對外公開比賽之報名費用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九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五十五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相關佐證資料。
第五十六條 章程修改之通過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須於二週內另 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若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則三天內召開班級代表大會,與會人數須達四分之三出席,若未達四 分之三,則無法召開。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對於本章程有疑義處,得提請監察委員會組織條文解釋委員會或依照程序申請修改。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各項部門及組織條例以不違反本章程精神為最高原則。
組織章程 102 年 12 月 02 日 通過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定名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工程館一館二樓 203B。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提倡學術研究風、促進土木工程專業領域交流。
二、 加強各年級會員情感、促進師生間之交流。
三、 推行各項課外活動以發揮團結互助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具有國立高雄應用科大土木系日間部學籍之在學同學,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 繳交系學會費。未繳交系學會費者,不得享有本會所提供各項補助。
二、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三、 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四、 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皆可實施以下之權利:
一、 發言權:本會會員皆享有發言之權利。
二、 提案權:本會會員皆享有口頭建議或書面提案之權利。
三、 參政權:本會會員可行使選舉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四、 表決權:本會會員有表決各項本會議案之權利。
五、 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喪失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在學學生資格,亦同視為會員資格之喪失。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行政與活動副會長各一名。
第九條 會長原則上由大學部日二年級推選一名,於學年度第一學期之三合一選舉選出,並依選舉規定辦理。第十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月會之主席。
二、 在指導老師同意下,組織本會幹部。
三、 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四、 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第十一條 行政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 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四、 審查所有帳務。
五、 審查各部門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活動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 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 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四、 審查各活動架構。
第十三條 會長組織學會幹部,各部門設立部長一名,亦可因應各項需求成立新部門,設立部長一名或原部門新設立組長一名,其職務如
下:
一、 秘書部:設立秘書部長一名;負責活動資料、文件、信件之收集、整理、建檔並負責活動會議之紀錄。
二、 總務部:設立總務部長一名、出納組長一名;負責本會經費之預算及財務收支,本會資產之管理,於會員大會報告收明細,
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三、 器材部:設立器材部長一名;擬訂器材使用規章,管理及保養本會所有器材,定時清點盤查及呈報修繕。
四、 活動部:設立活動部長一名;負責會務相關活動之籌畫與支援。
五、 公關部:設立公關部長一名;負責接待、書信往來及對外系、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及各項活動之推廣等事宜。
六、 美宣部:設立美宣部長一名;負責設計及製作活動宣傳之海報等文宣。
七、 攝影部:設立攝影部長一名;拍攝會議、活動內容並建檔公佈。
八、 資訊部:設立資訊部長一名;網頁之管理、設計、維護、更新,各項資訊之整理及發佈。
九、 系隊部:設立系隊部長一名;管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統籌與規劃各系隊活動,管理各系隊之人員異動、金錢流動。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有顧問數人,提供本會會務指導與建議。顧問由會長聘任之,任期與會長相同。
第十五條 若因活動或其他特殊要求,會長可依章程之規定而制訂出臨時配套 措施。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因故不克參加時,則由副
會長其中一名擔任主席。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使得召開。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
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則在三天內召開班級代表大會,若班級代表大會與會人數未達四分之三,則無法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 聽取各部門報告及諮詢之。
四、 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十九條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規定如下:
一、 經會員或監察委員三分之一連署,亦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 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三、 會議中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條 監察委員會由各班該學期班級代表組成之。
第二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之主席由各監察委員相互推選之,任期與當級會長、副會長相同。
第二十二條 全體監察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監察委員會得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第二十四條 監察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 監察土木工程系學會會務執行情形。
二、 稽核土木工程系學會財務收支狀況。
三、 在幹部月會中提出各班會員反應之建議與狀況。
第六章 選舉及罷免
第二十五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學生自治會三合一選舉之選舉方式選 出,以下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選舉資格。
一、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每學期學期成績總平均不得低於 65 分。
二、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每學期操性總平均不得低於 70 分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於三合一選舉之投票率不得低於本會會員人數百分四十.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之。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以學生自治會三合一選舉方式登記競選。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若出現兩組以上候選人,以有效票數相對較多且單組得票率超過系上會員百分之四十者當選。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若無人參選,則由當級會長連任一學期,且於連任該學年度第二學期內選出下一屆會長、副會長,並於會員大會 提案投票表決,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且四分之三同意,使得通過。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須於兩周內另行召 開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須於三天內召開班級代表大會且與會人數須達四分之三,未達則無法召開。
第三十一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且有繳納系學會費。
第三十二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布開票結果。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聯署,附罷免原因,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及新任會長候選 人。
第三十五條 監委會主席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兩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逾時則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六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須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八條 罷免案通過後表決新任會長同意票數達二分之一以上使得即刻接任。
第三十九條 提出罷免案但未通過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該提案人不得對其再提罷免案。
第四十條 會長或副會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須於學校公告之三日內依規定召開班級代表大會公開說明,並於當日解除職務並同時提案會 長或副會長,並於會員大會上提案表決:
一、 會長或副會長自行提出辭呈,並經系主任之認可,解除職務者。
二、 喪失學籍。
第七章 經費及設備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 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 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 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 其他。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一學期為貳百伍拾元活動費,四學年共計貳仟元整,於新生入學時一併繳交。隨物價波動得 以調整,但需經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三條 會員因中途辦理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可辦理退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應退所繳會費總額扣除使用學期及當學期該系學會費所剩之金額。
二、 退費辦理需在失去學籍日起兩個月內完成手續,逾時則不予以退費。
三、 退費申請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會費繳交證明、轉學、休學或退學申請表),並於退費手續完成後,由本人或代理人 (須備退費者相關證明文件)向總務部簽收及領取。
四、 本辦法經監查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 低收入戶者可持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辦理系會費減免百分之五十。
六、 如有任何特殊情形需經監查委員會及指導老師審查後予以退費。
第四十四條 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預算之上限為每學期剩餘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每學期剩餘會費基金 總額之百分之五為本會預備金。預備金之動用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以系學會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其所剩之餘款,需歸入 會費基金。
第四十六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一、 各項行政及活動經費帳務由總務部彙整後經由行政副會長查核,查核通過則交由會長批准。
二、 新任之會長需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月會,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查委員會審核。
三、 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四、 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公佈其審核之結果。
第四十七條 每學期班級補助經費上限達一千元整,若班級繳交系學會費用未達班級人數百分之一百,則以班級實際繳交人數比例給予補 助經費。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財產設備依據器材部規章條理辦法規定訂之。
第八章 系隊
第四十九條 系隊之成立需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之開學第一週內提出書面提案,並於幹部月會時提出表決。通過票數需達與會人數三分之 二方可成立。
第五十條 系隊長應出席每次幹部月會,若因故無法參加,應指派代表參與會議。
第五十一條 系隊長若無故於幹部月會缺席兩次,且亦無指派代表參加,則停止補助下學期該系隊之系會補助經費。
第五十二條 系隊長若連續缺席幹部月會達當學期四次,則視同解散,不得再申請系會補助經費,爾後若欲復隊,需於解散後一年申請, 且視同新成立之系隊。
第五十三條 於當學年度新申請成立之系隊,需經系學會評估一年之營運狀況後合格者,才可於新學年度開始申請系會補助經費。
第五十四條 系隊之系會費補助:
一、 每學期補助金額上限為兩千元整。
二、 補助各項對外公開比賽之報名費用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九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五十五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相關佐證資料。
第五十六條 章程修改之通過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須於二週內另 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若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則三天內召開班級代表大會,與會人數須達四分之三出席,若未達四 分之三,則無法召開。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對於本章程有疑義處,得提請監察委員會組織條文解釋委員會或依照程序申請修改。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各項部門及組織條例以不違反本章程精神為最高原則。